投稿人表示,自己在试用期最后一天被通知不予转正。公司口径是「不符合岗位要求」,但既未提供书面的录用条件说明,也未出示任何考核评分记录。他多次索要书面材料,得到的回复是「公司没有这个流程」。
关键争议:录用条件是否事先告知
按照常见的处理惯例,用人单位主张「不符合录用条件」时,通常需要证明该条件事先已明确告知劳动者,并有相应的考核依据。投稿人称,入职时无人向他说明具体的量化标准,工作内容也多次被临时调整。
最难受的不是被辞退,是连一个说得清的理由都没有,问了半天只有一句「不合适」。
- 入职时未收到载明录用条件的书面文件。
- 考核标准在试用期内被口头调整过两次。
- 离职时公司拒绝在离职证明中写明具体原因。
核实小组已向该公司发送问询,询问录用条件的告知方式与考核记录。截至发稿,公司方表示「不便就个案发表意见」。本条目将持续跟进。